网站首页管理文章管理资源职场人生教育考试公文写作范本大全论文中心
Google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考法条解读:著作权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19 23:00:04

  著作权人包括: ,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归属 .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ad
巴巴客版权申明
本文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考法条解读:著作权全部内容均由用户上传或网络收集,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巴巴客已要求用户上传的内容不得具有侵权或违法行为。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发现该内容具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修改。
网友评论:【发表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
  • 推荐文章
ad
热门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