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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宪法 经济法 法律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12:50:10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体现了“保障司法公正”的要求的一项是( )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D.法官所做出的裁判文书应当“以理服人”,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参考答案:C

  解析:

  2、检察官有下列哪种情形的,予以辞退:()

  A.王检察官为了得到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的关键口供,便给犯罪嫌疑人上了老虎凳;

  B.张检察官在闹市区开了一间酒吧,有时在上班时也去照顾生意;

  C.于检察官婚假明天就到期了,但他觉得出来旅游一次不容易,于是又到西双版纳玩了十九天才回单位;

  D.张检察官在担任检察官的第一年,就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参考答案:C

  解析:

  《检察官法》

  第四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情况下( )

  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应因此吊销

  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

  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

  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

  参考答案:B

  解析:《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七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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