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0、根据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下列某法官的行为正确的是哪项?
A.在一起刑事案件审判中,作为审判长没有告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B.在审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让证人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C.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D.当事人认为某审判员太年轻审判经验不足申请回避,作为审判长当庭驳回申请
参考答案:D
11、国务院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现围绕此规定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为执行宪法规定的需要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C、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的有关部门起草。
D、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参考答案:C
解析:《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12、下列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
A、自治区党委。
B、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C、民族乡人民政府。
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参考答案:B
解析:《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某旅居西欧十年,其在国内探亲期间恰逢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下列作法正确的是
A、李某虽原藉河南某县,但出国前十年一直在广州某区居住,因此应在该区参加选举。
B、李某的侄儿在外地念大学无法赶回,故委托李某代写选票。
C、当时李某的三个堂弟也去外地务工了,因此均与在外读大学的侄儿一样以书面形式委托李某代为投票。
D、李某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了申诉。选举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李某对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在选举日前七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D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六条第三款:“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第三十七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三十八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理解符合宪法规定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B、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修改权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的时间是相等的。
参考答案:D
解析:《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十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