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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18 2:11:49

三一五的由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日期的确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者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的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者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权利,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消费者要重视保护消费者权利;促进社会关心、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已经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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