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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法》关于国徽的悬挂和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18 22:19:40

《国徽法》规定:

  (l)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悬挂国国徽。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这些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上述机构和场所悬挂国徽,不仅表明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威力,同时也象征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2)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公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上述机构的印章刻有国徽图案,表明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也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3)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中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等场合;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在公共场合故意焚烧、毁损、涂划、珐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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