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有惟与北京凌盛体飞科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18 22:28: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高民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凌盛体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立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仁,北京双收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1、5、6分别与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1、5、6进行对比,可以明显看到:二者相互对应的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不能够彼此替换,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是不能够联想到的。因此,二者是为了实现同一目的,采用了不同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原审法院判决在判断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将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违反了判定侵权时适用等同原则的基本规则,其所得出的结论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依法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改判。上诉人凌盛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718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卓有惟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卓有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卓有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胡 平
审 判 员 孙苏理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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