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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18 22:31:42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XX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校长。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广播电视大学和XX县卫生学校侵权一案中,错误的毕业证书系以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名义颁发,被申请人在颁发毕业证书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本案毕业证书是否能够得到纠正,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关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AB

  XXXX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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