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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门面房设定抵押协议书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18 23:06:44

甲方xx县医药公司。住所地:xx县城兴宝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乙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甲方于2002年12月30日从乙方借款1笔,金额231万元,用自己拥有合法权利的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并在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因城市建设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和土地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主管部门与甲方达成协议,用即将建成的部分门面房置换进行补偿。现甲乙双方就拆迁补偿门面房为贷款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甲方与县拆迁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见本协议书附件),对在建的位于xx县城步行街中排北端东西各4间共8间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拥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在内)合法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代替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2002年12月30日从乙方的231万元贷款提供补充抵押。   三、本协议约定的补充抵押,不影响未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2002年12月30日从乙方的231万元贷款设定抵押的效力,未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仍然有效。   四、本协议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办理权利证书完毕之日起9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五、本协议约定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评估、登记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甲方对本协议约定财产不得预售、转让、抵押、出租等。   七、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除另行提供相当价值财产抵押外,须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1%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甲方xx县医药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xx年x月xx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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