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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天子”朱元璋的政治思想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3 13:15:46
“嬉戏”,这正是明太祖朱元璋“诸生之禁甚严”的必然结果。


四、治吏之术

朱元璋早年生活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45),不顾百姓疾苦,就十分痛恨。所以,他称帝后,总希望任用的地方官吏能够以廉治民,起到安定民心,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洪武初年任官吏,“不才者众,往往蹈胡元之弊”(46)。他们“一到任后,既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47),“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48),甚至连代表皇帝监察百官的御史也公然枉法,“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49)。这就使得朱元璋不得不“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者,决不宽恕”(50)。兹仅从下列四端略述其治吏之术。

第一,严密法制,“刑用重典”。《大明律》较之《唐律》,本已显示出严于治吏的特点,但朱元璋仍认为其刑典过于轻简,难以起到“警醒愚顽”的作用,故特“采辑官民过犯”,条格律例,创制而成《御制大诰》及其《续编》、《三编》,于洪武十八、十九年先后颁行全国,作为惩治不法臣民、特别是贪官污吏的依据。而其刑律则较《明律》更为严酷,允许采用“法外之法”、“刑外之刑”,而且判刑极重,如收粮违限,依《大明律》处以杖刑即可,而依《大诰》则可凌迟处死。治吏刑法之酷,为历代仅见。

第二,治吏以惩戒教育为主。朱元璋说:“曩为天下臣民不从教育者多,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戒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51)又明言:刑用重典只是为了教育百官和民众,“使知趋吉避凶之道”,杀一儆百,“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52)。他以《大诰》为教材,“皆颁学官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53),对全社会进行法制教育。为防范皂隶吏卒残害百姓,他又特别对吏员家属进行劝谕,谓:“良心发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询于兄弟。凡走卒、簿书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鲜矣”(54)。总之,朱元璋以“重典”为手段,“取决于一时,非以为则”(55),故又辅之以教育,而其目的都是要使全国臣民知法、畏法、守法,从而形成良好的政治秩序和社会风气。

第三,凡贪官污吏,“视朕命如寻常者”,必严惩不贷。朱元璋下令,凡无视朝廷律法,犯有亲信“无籍之徒”;沉滞公文,拖延不理;巧立名目,科敛下民;克扣赈济,损公肥私;收粮违限或逾期,隐慝田赋;是非不分,冤枉下民;诽谤朝廷,妄彰君恶等罪行的官吏,均须予以严惩,概不能宽赦。对于受贿官吏,“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敛不罪外,官吏与受者罪同”(56)。

第四,鼓励民众赴京告奸。朱元璋试图借助民众的力量来惩治不法官吏,通过民众监督来迫使“贪官污吏尽化为贤”,故在《大诰》中明确规定:凡官吏违旨扰民,或相互勾结,包揽词讼,教唆陷人者,民众可以“连名赴京状奏”,甚至可以将害民官吏“绑缚赴京”。各地官府对于持诰赴京面奏之民不得阻拦,否则官吏“族诛”(57)。这样的规定,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许民持诰赴京告奸,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众拥有一定的制约官吏以至官府的权力,并给予这种权力以一定的法律保障。这显然是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的。但是,朱元璋这样做的前提乃是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强调皇权对民众利益的庇护,其实质仍然是由君主制约臣民,而绝非民众自身权利的体现。因此,这只不过是比较高明的治吏术,而绝不能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同日而语。

需要指出:朱元璋整饬吏治的思想及其所采取的种种措施,虽有其积极可取之处,甚至对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亦有借鉴意义,但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乃是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朱元璋既认识不到这一点,也就绝不可能根本消除这种现象。他企图以专制皇权、严刑酷法等来肃清吏治,便“诸郡官吏不畏法律之严,奸弊迭兴”,“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朽腐,蝼蚁之慕腥膻”,他自己也不得不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58)并且,朱元璋笃信法外施刑的功效,以为只在以酷刑重惩贪官污吏,便能使其“触目惊心”,有所警,变恶为善,由贪而廉,但其结果却是事与愿违,不仅贪污腐败现象未能而且导致施滥刑,法制紊乱,“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不计其数”(59),贪奸之徒更借机作恶,残民以逞。由此可见,保障政府和官员廉洁的真正制约力量,只能来自严格意义上的正规法制和这种法制赋予充分权利的人民。


[注释]

(1)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太祖文义》。

(2)(3)以上引文分见《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二、五十三、二十五;卷十六。

(4)《平吴录》。

(5)《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

(6)《平吴录》。

(7)《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

(8)据《明太祖实录》卷十五、卷七十八、卷八十一,这种以白莲教为号召而组织民众与明廷相抗的事件,在洪武朝计有三次,皆为朱元璋诏令剿灭。

(9)《明太祖集·心经序》。

(10)《苏平仲文集》卷六。

(11)《明太祖集·拔儒僧文》及《释道论》。

(12)《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二。

(13)《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二》。

(14)以上引文分见《明史》卷一、卷二《太祖本纪》;卷一三三,《胡大海传》。

(15)《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十六。

(16)以上引文分见《明史》卷二、三《太祖本纪》,卷一三九,《叶伯臣传》;卷一四七,《解缙传》。

(17)《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二十三。

(18)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十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

(19)《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

(20)《南雍志》卷十八。

(21)《明夷待访录·原君》。

(22)《朱子语录》卷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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