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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二审丽水开庭 维持原判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3 15:06:23
 

  浙江在线3月16日丽水讯(记者李敏通讯员林春阳陈江云) 维持原判!3月16日,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受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备受全国关注的“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进行二审宣判,该市中院裁定驳回祝万祥、吴正有的上诉。

  去年12月29日,“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在莲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14小时的庭审,浙江在线记者庭审直击,并率先发出报道,当时该院没有当庭宣判,一个月后,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5千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及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5千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干、王贤勇、何国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后,祝万祥、吴正有不服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祝万祥、吴正有、原审被告人潘春雷、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其中上诉人祝万祥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吴正有、原审被告人潘春雷、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万祥、吴正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吴正有及其辩护人称吴正有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丽水中院二审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裁定驳回祝万祥、吴正有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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