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宗族制(无限责任),有可能不依赖物质效率而扩大覆盖。 德制学选可以兼容法制钱选,宗族制并不排斥私有制,圆融之后不妨称为大公制[3]。
德制学选和法制钱选是组织管理(含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互相替代的手段(参见第1-2节表一)。这两种制度的边际替换发生于一定程度的严酷环境之中,即资源与环境容度警戒线附近:相对严酷的环境使得灾害消耗量达到一定程度,法制钱选就会被德制学选替换。实证的例子是西汉的“名田”被“代田”替换。中国在德制学选之前的原始积累也是圈地运动:圈地之前无名,圈占后以某一家的姓来命名,就成了“名田”,也就是现代所说的确认所有权[4]。西汉的圈地运动没有像后来的西欧那样被社会接受,是因为环境气候条件比较严酪,后果太惨:“天下虚耗,人复相食”。最后,名田不得不改为代田:有多余劳力的人可以多种,但不是永远不变,种不了就要给别人种(《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
聚族而居的村落可以保证代田总是落在同宗族的后代手中。 宗族的发展是中国的环境条件决定的,宗族制不过是以群体为单位的私有制。宗族成员的流动性远远小于个体或小家庭,所以族人珍惜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这样,土地的价值相对来说就比较高。
德制学选是环境条件筛选出来的:“由于中国的年均灾害消耗量大于西欧,所以政府抗灾及平衡负效果的效益较大:遇上灾年,‘田主“自顾不暇,势难赡及佃户”,因而扩大了政府的赈济面’;又由于中国的构型文字使得科举政府的管理(含人才选拔)费用的增加较少,因此中国分层的效益增加在汉初就超过了管理费用的增加。也就是说,科举政府首先在中国萌生,是出于纯粹的经济原因;与此类似,科举政府在后来不断发育、成长,也是出于纯粹的经济原因。”[5]
科举政府与计划政府的重大区别是制度基础和制度导向:科举政府的基础是宗族,制度导向是安居乐业,主要依靠为政以德来管理;计划政府的基础是党委,制度导向是提高生产力,主要依靠革命教育和革命运动来管理。 在达到温饱之前,这两种导向在操作上的区别只是“便步走”(允许各宗族因地制宜)和“齐步走”(党委都要学大寨)的区别,但是在达到温饱之后,这两种导向泾渭分明。 坚持提高生产力,就不能不向法制钱选开放,把革命教育革命运动的管理方式转型为法治为主的方式,如果法制建设不到位,实际上是无法管理。如果不以提高生产力为目标,以安居乐业为目标,就不必模仿西式法制,可以利用传统的制度资源,如敬宗收族。计划和市场都会鼓励频繁的拆迁和重复建设,坐地生钱;而科举机制则鼓励封地安民、安土重迁和长效建设,即使政府征用土地,也要拨出质量面积大致相当的土地供有关宗族生存延续。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市场比计划的算计更精明一些而已:计划经济通过少数计划人员为整个经济运行算计,而市场机制让多数人都来参与算计:“(市场中的)理性人考虑边际量……对现有的行动计划进行微小的增量调整。”[6]
城市中封地安民和安土重迁的早期记载可参见《周礼·地官·载师1302~1303》:“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这些具有专项用途的土地(任地),住宅不征税,园地和宅间地征二十分之一,城内居民拥有的近郊地征十分之一,官田牛田赏田牧田等远郊地征二十分之三。园地在早期是非农耕公地,处于农田之外,在农田与园之间,还隔着圃。本来没有人跑到园中去收获多少东西,也没有人在那里经营,所以不缴税。
但是在城(国)中就不同了:圃已经没有了,园地很近,很容易从中得到自然的赐予,即现代人说的经济收益,所以要缴税,正如宅间地一样,只不过除了不上税的城市住房(国宅)之外,园地是税率最小的一类而已,税率仅二十分之一[7]。
《周礼》中的这些管理措施,至今仍具有参考价值:城市中的土地,不一定都要收税:宅地和园地用来谋取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然的话,到处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评定管理者的政绩,就很难保障安居乐业,很难保护环境质量:官员们一定会把城市的土地都变成商场、大厦,变成没有多少花的“花园”(高档住宅区)。
为政以德,要从制度上约束短期行为,一定要克己复礼。
长效建设是安民和重迁(不能轻易迁移)的导向结果。任何人都不会在一块随时可能被人轰走挤走安置走的土地上进行长效建设。 土地是生存权的第一条件,面临着被迫迁移的生存权是不完整的。 即使在英国,法律也要保护租赁优先权(参见第5-1节)。
中国的制度资源有利于可持续,如果去掉世袭制,就更可持续。汉唐宋明清的衰落都直接源于世袭。把世袭制去掉,兼容法制钱选,治理结构如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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