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世界遗产地冲突事件的特征、起因与对策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3 18:43:52
处置权就发生了分离,这就引发了代理问题,即资源所有者(全体国民)与管理者(政府官员)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同一遗产资源分别委托给林业、环保、建设等多个部门进行“代理”,实际上造成了产权设置重叠,即同一资源实体的一些产权同时委托给不同的平级政府部门,各政府部门对遗产资源的“处置权”并不具有排他性,他们在实际中相互竞争使用,最后的结果就正如2002年9月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现状定期报告》(第11页)中坦言:“对于有实力的单位、企业、投资商,到景区中投资兴建旅游接待设施,尽管我们已经认识到一些是‘问题工程’,但迫于种种压力,我们很难说‘不’” 。
信息不对称与制度性监督的缺位。一方面,资源的所有者——普通公众与代理人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世界遗产管理需要专业的知识与充分的信息,而普通公众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以监督代理人——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缺乏制度性监督机制代替普通公众对代理人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世界遗产的监督只能通过个别专家的呼吁、媒体的报道,在中央高层介入的情况下才能促使问题解决,这种监督具有偶然性,而不是制度性的、稳定的、全面的监督,在官员个人动机的驱使下,他们总是倾向于透支使用世界遗产资源而获得短期贴现率。
5.理论症结:政府还是市场?
对于世界遗产的经营与管理问题,一开始就出现了政府与市场之争。关于遗产资源的政府管理模式的主张包括两个观点:建立国家公园管理局类似的垂直管理体系和建立多位一体的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体系;关于遗产资源市场经营的形式,在实践中出现了转让经营权与景区经营公司上市的作法,理论界也提出了“两权分离”、“三权分离”或“四权分离”的说法。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界这两种观点都陷入一个困境:政府治理的遗产地并未能避免保护与开发的冲突,市场经营的遗产地也倍受批评 。最近《文物保护法》与建设相关条例先后明文规定遗产资源不得转让经营权,这标志着政府与市场之争在实践中以政府胜利而告一段落,但理论的争论远未停止,实践中的冲突也因此而将继续存在。
三、解决问题对策思考
现行世界遗产管理体制是特定历史阶段地方政府经济利益诉求的结果,而目前所出现的冲突正是世界遗产地非经济利益诉求日益增强背景下旧体制与新需求的冲突。旧体制问题的核心是资源的处置权非排他性与制度性监督的缺位,因此,只有努力改变这两个核心要素才能促进旧体制从经济利益导向多目标导向转化。据此,对于世界遗产地旅游发展与遗产管理的冲突与矛盾,笔者认为关键是要解决以下问题:
1.设置专一的资源处置权
资源处置权的重叠直接导致资源占有的失控,导致遗产地的开发性破坏。因此,在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设计时,关键是遗产地的管理机构具有专一的资源处置权,即遗产地内的任何形式的资源利用都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来审批,其他机构都无权干涉。这种专一的资源处置权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如国家遗产管理局或国家公园管理局等)直接控制,也可以是地方政府(景区管理政府)直接控制,但其关键是对资源处置权具有排他性,同时也就意味着该管理机构对遗产资源的保护状况负有唯一责任,避免分利时争相“处置”资源,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
2.建立制度性监督机制
资源处置权具有专一性时,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为保证这种处置权使用得当,就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性的监督机制,它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专业技术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颁布相关法律,加强法律法规监督。通过颁布严格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监督遗产资源的使用者(处置者)的行为,使遗产资源的污染、破坏等问题能够有法可依,规定资源处置机构的法律责任,对资源处置权力进行法律约束。
建立专业的技术监督机构,加强科学技术监督能力。事实表明,世界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复杂工作,资源的利用与管理都必须建立在科学的依据之上。美国黄石公园的案例表明,没有科学的指导可能会造成资源的另一种灾难。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在不断的提高,自然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它对管理者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有专业的科学机构长期对世界遗产的价值、保护开发与利用进行跟踪研究,并对各个世界遗产地进行科学地监督。
完善公众监督参与机制,强化公众舆论监督。事实证明,公众舆论的监督对世界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以利于世界遗产的利用与管理处于一个更为广泛的监督之中。
3.引入外界制度变迁力量
现行世界遗产管理体制是经济发展动力下的变迁结果,其制度功能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与环境保护组织约束力的加强,世界遗产地的非经济功能将会日益受到重视,旧体制的弊端将更加明显,制度变迁的动力将越来越大。但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缺少动力机制或动力机制不健全,而强制性度变迁又遇到层层阻挠困难重重,有必要通过引入体制外的制度环境与安排,将国际社会当作独立经济体的一个外生变量纳入制度分析的范畴,寻找潜在利益空间与获利机会,为制度变迁设置新的动力机制,比如积极加入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等手段来推进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的变革,正如中国加入WT
信息不对称与制度性监督的缺位。一方面,资源的所有者——普通公众与代理人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世界遗产管理需要专业的知识与充分的信息,而普通公众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以监督代理人——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缺乏制度性监督机制代替普通公众对代理人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世界遗产的监督只能通过个别专家的呼吁、媒体的报道,在中央高层介入的情况下才能促使问题解决,这种监督具有偶然性,而不是制度性的、稳定的、全面的监督,在官员个人动机的驱使下,他们总是倾向于透支使用世界遗产资源而获得短期贴现率。
5.理论症结:政府还是市场?
对于世界遗产的经营与管理问题,一开始就出现了政府与市场之争。关于遗产资源的政府管理模式的主张包括两个观点:建立国家公园管理局类似的垂直管理体系和建立多位一体的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体系;关于遗产资源市场经营的形式,在实践中出现了转让经营权与景区经营公司上市的作法,理论界也提出了“两权分离”、“三权分离”或“四权分离”的说法。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界这两种观点都陷入一个困境:政府治理的遗产地并未能避免保护与开发的冲突,市场经营的遗产地也倍受批评 。最近《文物保护法》与建设相关条例先后明文规定遗产资源不得转让经营权,这标志着政府与市场之争在实践中以政府胜利而告一段落,但理论的争论远未停止,实践中的冲突也因此而将继续存在。
三、解决问题对策思考
现行世界遗产管理体制是特定历史阶段地方政府经济利益诉求的结果,而目前所出现的冲突正是世界遗产地非经济利益诉求日益增强背景下旧体制与新需求的冲突。旧体制问题的核心是资源的处置权非排他性与制度性监督的缺位,因此,只有努力改变这两个核心要素才能促进旧体制从经济利益导向多目标导向转化。据此,对于世界遗产地旅游发展与遗产管理的冲突与矛盾,笔者认为关键是要解决以下问题:
1.设置专一的资源处置权
资源处置权的重叠直接导致资源占有的失控,导致遗产地的开发性破坏。因此,在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设计时,关键是遗产地的管理机构具有专一的资源处置权,即遗产地内的任何形式的资源利用都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来审批,其他机构都无权干涉。这种专一的资源处置权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如国家遗产管理局或国家公园管理局等)直接控制,也可以是地方政府(景区管理政府)直接控制,但其关键是对资源处置权具有排他性,同时也就意味着该管理机构对遗产资源的保护状况负有唯一责任,避免分利时争相“处置”资源,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
2.建立制度性监督机制
资源处置权具有专一性时,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为保证这种处置权使用得当,就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性的监督机制,它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专业技术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颁布相关法律,加强法律法规监督。通过颁布严格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监督遗产资源的使用者(处置者)的行为,使遗产资源的污染、破坏等问题能够有法可依,规定资源处置机构的法律责任,对资源处置权力进行法律约束。
建立专业的技术监督机构,加强科学技术监督能力。事实表明,世界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复杂工作,资源的利用与管理都必须建立在科学的依据之上。美国黄石公园的案例表明,没有科学的指导可能会造成资源的另一种灾难。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在不断的提高,自然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它对管理者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有专业的科学机构长期对世界遗产的价值、保护开发与利用进行跟踪研究,并对各个世界遗产地进行科学地监督。
完善公众监督参与机制,强化公众舆论监督。事实证明,公众舆论的监督对世界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以利于世界遗产的利用与管理处于一个更为广泛的监督之中。
3.引入外界制度变迁力量
现行世界遗产管理体制是经济发展动力下的变迁结果,其制度功能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与环境保护组织约束力的加强,世界遗产地的非经济功能将会日益受到重视,旧体制的弊端将更加明显,制度变迁的动力将越来越大。但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缺少动力机制或动力机制不健全,而强制性度变迁又遇到层层阻挠困难重重,有必要通过引入体制外的制度环境与安排,将国际社会当作独立经济体的一个外生变量纳入制度分析的范畴,寻找潜在利益空间与获利机会,为制度变迁设置新的动力机制,比如积极加入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等手段来推进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的变革,正如中国加入W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