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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兼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思路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3 19:01:49
比例
全部服务贸易          100.0
 其中:运输           27.3
旅游              31.9
其他服务            40.8
其中:电讯服务         5(2.0)
建筑服务            8(3.3)
保险服务            9(3.7)
金融服务            8(3.3)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4(1.6)
使用费和专利费         14(5.7)
其他商业服务          49(20.0)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3(1.2)

  
  注:括号里的数字是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
  数据来源:WTO秘书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收支平衡表统计推算。
    (四)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趋势
  二战以后,由于第三次产业革命,电讯、金融以及各种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得以迅速崛起并快速进入服务贸易领域,从而使得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原有的运输、旅游及其他服务中,运输服务比重下降,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信息服务业在新的科技浪潮的推动下,增长速度很快,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970年,在世界服务贸易的构成中,国际运输服务占38.5%,国际旅游占28.2%,其他服务占30.8%。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种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截止1996年,国际运输服务比重由38.5%下降到27.3%,国际旅游的比重由28.2%上升至31.9%,其他服务的比重由30.8%上升至40.8%(见表4)。1996年,全球运输业增长率为2%,旅游业增长率为6%,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业的增长率则达到7%,增长速度方面的差异正体现了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优化趋势。
    表4 世界服务贸易的构成比例 (%)
项目      1970   1987   1990    1994   1996
服务贸易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运输      38.5   31.6   28.2    26.1   27.3
旅游      28.2   31.6   32.3    32.3   31.9
其他服务    30.8   29.5   39.4    41.5   40.8

  
  资料来源:GATT《年度报告》(1988~1989);WTO《年度报告》(1997)。
    (五)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关税保护方式并不适用于对服务贸易的保护。但是,由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加快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M.J.Trebilcock和R.Howse(1995)把各国所采用的服务贸易壁垒分为四类:1.直接明显的歧视性壁垒,即直接针对服务业的明显的贸易壁垒,如电视和广播中对国内内容的管制、外国人建立和拥有金融机构的限制等;2.间接但明显的歧视性壁垒,指不是专门针对服务业但明显歧视外国人或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贸易壁垒,如对移民以工作为目的的暂时入境的限制、向国外付款和支付的限制等;3.直接但明显中性的贸易壁垒,即对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都限制的服务业管制,如电路和电信的管制等;4.间接但明显中性的壁垒,指并非针对服务业,也并非针对外国人的壁垒,如国内标准、职业服务中的许可证、文凭或凭证规定等。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签署之后,上述第一种与自由化趋势明显相背的壁垒已经被限制或者被要求逐步取消,使用的余地不大。第二种壁垒也由于其明显的歧视性,其作用也受到限制。因此,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主要在第三、第四种不太明显的方式上下功夫,比如制定一些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行业标准;政府在安排服务支出的时候,优先考虑本国企业;对本国服务出口实行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这些做法都体现了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业发展滞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低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导致服务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不仅落后于其他产业,而且落后于其他国家。从1990~1998年,以当年价格计算,我国服务业的增加值增长幅度很小,1990年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31.3%,而八年之后的1998年这一比例也只是32%。如果以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则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在此期间不仅未升,反而有所下降,1990年为31.3%,1998年为28.3%。
  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也明显落后。1998年,我国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32%,美国则是70%,中国不足美国的一半。1993年,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的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是38%、51%和65%,即使和低收入国家相比,我国服务业的比重也明显偏低,甚至达不到低收入国家1970年33%的水平。(注:黄胜强,《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利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如果和平均收入与中国相近或者比中国更低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也是比较低的。1998年,按购买力评价汇率计算,中国的人均GDP为3320美元,服务业的比重是32%,而人均GDP和我国相近的国家的情况分别是:约旦,服务业比例为50%;牙买加,服务业比例为58%;摩洛哥,服务业比例为54%;菲律宾,服务业比例为52%;印度,服务业比例为45%。(注:华而诚,《论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二)服务业出口有限,与我国的经济及贸易地位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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