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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现状与机制分析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3 19:07:17
体制。
 1、尽快出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确立其法律地位
鉴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很多问题尚待明确,并且存在多种差别较大的类型,建议先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法》。
 2、遵循客观规律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经营制度的创新,也是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华、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其发展有一个循序渐进、水到渠成的过程。只有农业产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农民才有组织起来、开展联合协作的内在要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按照客观规律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尊重农民意愿和创造精神,一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通过积极引导和适当扶持,在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和优势的产业中,主要利用农村能人、专业大户带头、带领,精心培育,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把握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基本条件
在试点对象选择上,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该组织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形成了产业规模,二是该组织的运行机制已经具有自我造血功能,财政资金只是可以加快其发展,而不是必须依赖财政资金来发展,否则,财政资金停止,组织运行也会停止。三是该组织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三民”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应采取不同的政策进行引导与支持。对那些服务型的合作组织,应根据所服务的范围、方式、内容,从资金上加大扶持力度,而对那些具有经济实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政府采取优惠的政策进行支持、引导。
4、丰富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容
政策对协会的支持方式应该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选准切入点。一是作为财政政策扶持层面,根据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农民的现状,特别是在申报绿色产品证书、商标注册、协会登记等收费方面予以大幅度的减免。二是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积极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低税率或免税政策。将协会作为主要龙头企业享有充分的财政政策。三是资金投入方面,设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人员培训以及农产品销售、出口贸易等。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贴息,或实行低息贷款,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四是对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引进、人员培训、农产品促销等,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用于协会本身建设的资金投入不宜过大,主要用于协会组织建设、信息建设和充实提高造血功能。对“三农”的支持,特别是对产业化建设和涉及农民种植方面的财政支持,要广泛运用协会载体进行开展。5、把握财政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
    财政支持协会建设是多方面的,就近期而言主要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技术培训。二是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三是信息建设。信息是产品流通的基础,现实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没有计算机和网络,甚至没订相关报章。财政应该在信息收集的硬件和软件上予以帮助。四是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绿色公害农产品已成为社会普遍需求,在传统生产向标准化生产转化过程中,急需财政支持和促进。作为生产环节的农业,对病毒、病虫害、农药残留的检测非常缺乏,它是标准化生产的硬件保证。五是农产品加工建设。现在农产品附加值低,农民增收缓慢的重要原因是没有进行产品增值处理。产品的商品化处理和深度加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措施。如产品的分级筛选、粗深加工、储存、保鲜、包装、以及市场建设等。这既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瓶颈,也是农民增收的突破点。
就长期而言,应集中体现在:一是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威,增强市场谈判地位。二是做好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三是保障会员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6、多渠道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
经费不足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四川省的实践看,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费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必须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但会费不能太高,不能增加会员负担。二是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享受协会服务的会员(或非会员)必须支付一定费用。三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落实某项政策的具体任务的,要给予相应的物质(如技术设备等)支持或资金支持。四是对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确有还贷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要为其解决贷款问题。可借鉴北京的经验,乡镇政府以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设立基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提供担保,从而解决贷款担保问题。
7、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指导与引导作用
从我们对四川省的调查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经过发育、发展与壮大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当地政府的作为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协会产生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现阶段政府还需加强指导和引导,努力提高协会的整体功能。政府要加强对协会理念、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要及时引导协会的产生,但不能拔苗助长。对已建立的,要帮助建立和完善章程,明确任务,规范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造血机能。   


 
参考文献:
1、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3年10月;
2、四川省农业厅编:四川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验交流会材料,2004年5月。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paper.stu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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