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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进程中乡村关系的偏离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3 19:17:59

    (四)乡镇政权的特殊功能

    与上一点密切相关,乡村关系偏离的另一个深层原因,是乡镇政府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所担负的职能。

    众所周知,乡镇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最终都要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些目标、计划和任务是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层层下达的,其完成情况是衡量乡镇领导“工作实绩”、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标。特别是目前县对乡镇领导的工作考核普遍实行“三个一票否决制”,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信访社会治安一票否决制,发展经济一票否决制。这3项工作都被量化为一些具体指标。这些指标是自上而下制定的,指标制订后逐级分解并落实任务和责任到人,乡镇领导只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否则不仅升迁无望,还可能“乌纱”难保。这迫使乡镇领导及机关干部想尽一切办法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指标,特别是那些直接由村民负担的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棉种植和订购、税款负担等等。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包括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以保证上级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这其中的确有少数乡镇领导干部出于自身利益而假公济私或工作方法上粗暴、简单等方面的原因,但根本上还是乡镇政府所担负的特殊角色使然。我们所走访的几十位乡镇领导在谈及对一问题的看法时,都不同程度地表示有不得已的苦衷,他们都声称并不是不支持村民自治,也不是不知道村民自治长远来说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但上面交付的硬性任务难以完成,因此不得不干预甚至操纵村委会的工作。有的乡镇干部坦承他们做的许多事情违反了《村组法》,但又补充道:“我们是奉上级命令行事,是奉命违法”。理由很简单,若仅仅依靠《村组法》所规定的那种指导或协商方式,是很难支配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更无力通过村委会对村民汲取实现目标和完成计划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该说,这种看法在目前的乡镇干部中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理论界也不乏回应者。如有学者曾提出“村委会准政权化”的设想,试图在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给予村委会一定程度的政权性质和地位,以为政府提供一个合乎法理,可灵活使用的组织形式,既保持政权的控制能力,又为村民自治留下空间⑨。而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和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课题组 1995年提交的一份权威报告,甚至主张将村民委员会下沉到小范围的自然村,在自然村之上设立村公所,作为乡政府派出机构,以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⑩。这种似乎不合时宜的主张并非空穴来风,更非?藁浮?/P>

    (五)村委会双重角色的失衡

     上述两点决定了村委会实际上扮演着双重角色,而这双重角色的相互冲突和失衡恰恰是乡村关系偏离的又一深层根源。村委会无疑是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希望通过由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来控制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而村委会由村民产生和罢免,也决定了村委会必须代表村民意愿,以为村民服务来换取村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这只是村委会性质和功能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乡镇的许多工作都要通过村委会在村民中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村委会实际上又承担着某些行政职能,具有准政权组织的意味。许多调查显示,村委会除了完成属于自治范围的工作外,它的另一方面的工作(约占其全部工作的2/3)就是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⑾。因此,村委会便居于乡镇和村民之间,扮演着既要代表乡镇政府,又要代表本村群众的“双重角色”⑿。这两种角色的最终归属应该是一致的(这是由国家政权的人民性质决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中国现代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这两种角色所分别体现的村民意志与乡镇行政意志的冲突则是大量的,经常的。这是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生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一段?逼谀谒⑸闹种直浠虼耍谄浣讨校厝换嵊写罅坎皇艽迕窕队墓胰挝窈鸵螅ü绱遄橹デ恐浦葱校獾比痪突岱⑸迕褚庵居胱魑乙庵敬碚叩南缯蛞庵镜某逋弧?/P>

    对这种冲突,村委会“海选”模式的首创地吉林省梨树县的一些民选的村干部可谓深有体会,他们说,“当选”比“任命”的压力更重,因为原来只有一个责任方向(上级——乡镇),现在至少变成两个;原来对他们只有一种要求,现在变成多种要求⒀。村委会要做到两者兼顾,有一定难度。但若偏重于某一角色,就势必引发纠纷。

    三、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若干对策

    上述可见,乡村关系的偏离,或者说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矛盾和冲突来自于村委会(代表村民)和乡镇政府(代表国家)两方面,各有其合理性和依据,也各有其偏激之处。从总体上看,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乡镇政府,也就是说,拥有基层政权的行政权力、高度组织化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是造成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但缓解和克服矛盾的办法却不能仅仅从乡镇政府本身入手。笔者这里无意提出系统、成熟的对策,只想谈几点初步的设想。

    一是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本乡镇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它在性质上虽不同于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但在功能上二者又有相通之处。笔者设想,是否可以考虑从组织上将二者衔接起来,即规定:村委会委员原则上应是乡镇人大的代表,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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