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特别是要改革那种单纯由上级制定的数字化指标考核乡镇领导的做法。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既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又要真正做到从乡镇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乡镇的意见和要求。由于这些考核指标,大都要落实到每个村民,因此事先应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这样制定的考核指标才易于羸得村委会和村民的理解和支持,也才切实可行。同时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乡镇政府往往将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作出的乡镇指令也以国家任务的名义下达给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完成。这一部分指令大都与中央政策精神相违背,诸如屡减不轻的农民负担,屡禁不止的达标升级以及乡镇主要负责人为个人目标而乐此不疲的“政绩”工程等等,它们恰恰是村民最激烈反对的,是造成乡村关系冲突的重要根源,因此,应通过制度化手段将其从正常、合理的政府行为中剥离出来。
三是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在中国农村处于急剧社会变迁且经济社会发展地区不平衡的背景下,乡镇与村之间的利益边界及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着的,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如《村组法》)是无法清楚界定的,而只能由各地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章立制,制定出上合国家大法,下合社情民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制度,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作明确具定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贯彻《村组法》过程中,已经制定了有关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村委会协助乡政府的规则,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基础上有机地衔接起来,也就使村委会的双重角色能达到大体上的平衡。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增加、补充有关法律后果的条款,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乡镇布置的国家任务和非法干涉村内事务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防止村委会“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的两种不良村治倾向⒁。需要说明的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乡政与村治之间并非简单的零和博弈,二者并不一定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二者之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关系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这样的成例案例也并不少见。一些地区的村委会负责人注意平衡乡镇行政与村民群体两方面的意志,有意识地利用自己的智慧来减少乡镇行政与村民群体对抗的强度,从而使村委会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平衡两方面的利益,照顾到两种功能。
四是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虽然近20年中国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政治素质的迅速提高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中国农村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些地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不协调,同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素质较低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官僚主义、人治观念、以权谋私等,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缺乏契约和合作意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放任主义倾向。要改变这一状况,提高乡村干部和群众的素质,使之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对乡村干群的教育、培训固然是一个有效手段,但从根本上说,则是要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乡镇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为乡村干群政治素质的提高提供制度实践的课堂。
注 释:
①参见徐勇:《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②参见贺雪峰:《论理想村级组织的制度基础》,《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③参见白钢:《中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平议》,《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④干部利益群体是指“在国家生产及行政管理领域享有被赋予的决策权、管理权等相应的特殊权力及其地位的领导干部这一层”。见张琢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04页。
⑤参见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问题》,《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4期。
⑥参见贺雪峰:《论现行村级组织制度创新的策略选择》,《中州学刊》1998年第3期。
⑦参见贺雪峰:《村级组织制度安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及其原因》,《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4期。
⑧林平:《农村出了一个权势阶层》,《广角镜月刊》(香港),1999年第1期。
⑨参见曾军:《村委会准政权化设想初探》,《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5期。
⑩参见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课题组:《村级组织建设研究》第43页。
⑾参见李连江、熊景朋:《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二十一世纪》1998年12月号。
⑿参见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1997年8月号。
⒀张静:《梨树县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二十一世纪》1988年12月号。
⒁ 参见唐鸣:《对农村基层政治关系中两个问题的探讨》,《社会主义研究》1996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