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绩效评估(2)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3 19:18:36
;村干部腐败问题,在进行村民自治后,有村民、村民代表、村民议事会、民主监事会等权利个体和组织监督村干部的行为,财务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也有效地防止了村干部利用村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动机和行为,村干部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有所缓和,而且这还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公正氛围,有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也得到了有效制止……等等。
但是作为政治学研究者,就应该从学术境界的高度来评价村民自治。因为自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经济上的自由与民主就自然酝酿着政治上的民主,而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地位改变幅度最大的农民在享有经济自主性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要总是鼎政治,因而这里不存在有或无的总是而仅仅是程度不同而已。同时,农村的村民自治从积极意义来说确实是一场社会民主实践,因而,它是在没有民主传统的农村社会操练民主,通过行动的功能来达到提高村民民主素质的作用。这与市场化、民主化的浪潮不谋而合,也与我国的法治进程、政治世俗化进程相互傍依。因而,我们也期望它能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原生点或突破口。
①《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徐勇著,1997年版,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②⑤⑥沈延生“村委的兴衷与重村”《战备与管理》1998年第6期。
④③《中国全面推进农村民主制度》《粤港住处报》1998年7月4-10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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