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税收法律法规。
在税收立法权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税,首先就要确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组织法等。一是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进程,建立税收一般性规范。《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的母法,其主要作用是规范和指导税收法律体系,提高税收执法、司法的法律效力,从而为依法治税提供法律依据。这是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是否健全的标志。而且,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实践中也确实需要一部统帅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税收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根本性法律,它应当是各种税收活动的依据。二是完善、充实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其基本思路是:在税制简化、税负公平而合理的原则下,尽快完善各税种构成的实体法体系,并提高实体法的法律级次。三是充实、完善税收程序法的立法,使之真正成为一部全面规范税收征纳活动的完整的法律。行政程序反映的是法律关系主体定位以及各主体交换过程中的运行规则。规定了行政程序,就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规定了操作规则,而行政程序化是对行政权随意扩张进行控制的最好途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已逐渐认识到,对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如果没有严格、正当的程序保证,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应大力加强税收程序法等配套法的建设,使税收行政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四是加紧制定税收组织法。通过制定税收组织法,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名称及其权限,明确税务机关设置、撤销、合并的程序、方式及其权限,并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税务机构的后果,即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主体不合格、税务机关越权执法和随意放弃税收职权,或者因执法主体不明确致使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以确保各级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税务行政行为。五是加强税务行政协助方面的法律。税务行政与执法的广泛性与复杂多变性特点,使得税务工作的完成需要多方面与多部门的协助与配合,因此,税法不仅应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而且应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协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增强税法的刚性。
「参考文献」
① 中国税务学会2001年度依法治税课题组:税收法治探索与实践[M].2001.
② 刘溶沧、李扬:扩大内需的政策取向和政策选择[J].财贸经济,1998.8.
③ 吴俊培:重构财政理论的探索[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④ 文英: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实践[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⑤ 林坚:专家:积极财政政策淡出有利市场化进程[N].上海证券报,2002.5.8.
⑥ 庞凤喜:论税收执法水平的衡量与提高途径,中国税务学会2000年年会文集[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