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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 (2)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5 13:10:26
  公共财政学论认为,公品具有层次性,按其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品和地方性公品。公品的提供由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工制度确定,是一种经济机制设计,有必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的公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品。税收是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作为公品的价格,各级财政支出所提供的公品的范围大体与本级政府辖区界限相一致。所以,中央和地方在公品的提供上,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相应地,中央和地方应拥有各自的税权。只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拥有各自的税权,才能保证各级政府支出的基本需要,才能有效地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而我国现行分税制的税权划分不清晰,不符合公共财政理论的要求。

4.不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在实际落实中仍未能彻底跳出传统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限,中央税权过度集中的老路未能彻底消除。分税制的实施,某种程度上加强了中央的财力,强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调动了中央的积极性。但远没有达到调动两个积极性的目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远没有调动起来。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权过于集中,税收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政策调整权、减免税权几乎统统归属中央,忽视了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事务时所应拥有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不能完全实现,制约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另外,现行分税制没有赋予地方政府独立取得收入的权力,尤其是没有独立开征税收的权力,而是按中央统一制定的税收制度去组织收入,现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划给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有16种之多,但地方基本上仍没有自己独立的税种。现有的地方税如同几十年来就一直存在的地方税一样,只是小额零星分散的税种,远不足以成为地方财政支柱收入来源。这就根本否定了地方政府财政的独立主体地位。在目前经济利益多元化格局的背景下,如果不考虑地方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简单地把地方利益目标等同于中央利益目标,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最终也会影响宏观调控能力的加强和中央利益的实现。

二、税权划分应坚持的原则

1.市场经济的原则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我国,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赢得同资本主义制度竞争的比较优势;只有选择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所以,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一定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权的划分应尽量不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也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存在着市场失灵的地方,因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2.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经济效率原则,一是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划分对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最优化,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正常负担之外,经济活动不会因为税权划分的不合理而受到干扰和阻碍,相反还因此而得到促进。因此,我们在划分税权时,要充分考虑哪些税权集中中央有利整个经济的发展,哪些税权下放给地方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多的税收收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要运用先进科学的方法管理税务,要简化税制,税权划分既要方便中央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又要方便地方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要尽量使纳税人方便、省时、省事、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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