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管理文章管理资源职场人生教育考试公文写作范本大全论文中心
Google
海耶克论自由与法治(3)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5 13:21:16
  如果这样的界分为该群体中的人和该群体外的人同时认为是有道理的,那么这类界分就不是专断的,也不会使某一群体中的人受制于其它人的意志(页154,中译192)。

  我们可以从这两段引文中看出,要制订合乎法治的法律以勾划出一个私人的领域,最后所依据的是每个人的同意。海耶克借用梅恩(Henry Maine)的名句指出,现代社会乃是由契约取代身份的一种转变。他在接受了这个论旨之后,就等于是把法治本身的基础放在同意(consent)这个概念之上了18。

  以同意及契约做为法治的基础,蕴涵着人是有自然权利的。订立契约的行为,无论是单向的,例如允诺,或是双向的,像交换,都必须假定立约者对他愿意在契约中割让的东西,无论是物品或是服务,拥有一种权利。契约是将这种权利割让给别人,当然,双向契约中,别人也将他的权利割让给我。如果我对于契约中规定应该从我这边割让出去的东西不具备权利的话,我怎么可能与别人订立契约呢?别人又有甚么可能与我订立契约呢?所以,契约论与自然权利的理论在概念上就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所有契约式的社会或政治理论都必定是德我肯所说的奠基在权利上的理论。

  海耶克想把自由建基在法治之上,但是法治作为自由的基础实在太薄弱,他又不愿意以权利做为基础,因而只好诉诸同意,可是同意本身就蕴含了自然权利。所以,归根究柢,他还是得诉诸自然权利。

  对于海耶克的理论,格雷作了一个极重的断语,他说:"我将指出,他的尝试是注定失败的,并且导引至一个灾难性的范畴混乱(disastrous confusion of categories)。"我对海耶克的批评没有格雷那么严厉,但是,我也认为他的自由理论中的自由概念是非常含混不清的,而自由的基础也是很不稳固的。


  *本文在由殷海光先生学术基金会所办纪念殷海光先生逝世三十周年之"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学术研讨会上宣读(1999年9月)。

  本文原载于《二十一世纪》双月刊,1999年12月号(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研究所),第76-89页。

  注释:


1. Friedrich 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3. 我基本上采用邓正来的中译本《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但有时我会对他的译文作一些改动。以后直接引自本书的文字,我将只在文章中注明页数。
2. John Gray, "Hayek on Liberty, Rights and Justice", Ethics 92 (October 1981): 74; Norman Barry, "Hayek On Liberty", in Conception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ed. Zbigniew Pelczynski and John Gray (London: Athlone Press, 1984), 265.
3. Charles Taylor, "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 in his 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 Philosophical Papers 2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211-29.
4. 有关这个问题,请参看我的《柏林论自由》。本文收在我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页1-26。
5. Isaiah Berl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xlvii-xlix, liii, 124.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罗尔斯也提出了一个区分──自由与自由的价值。根据这个区别,两个人可以享有同样的自由,但是对一个没有经济能力去做他想作的事的人,例如去环游世界,自由的价值对他而言没有那么大。见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204。
6. 韦伯将国家定义为唯一拥有合法地使用武力的机构。见他的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rans. T. Parsons (New York: Ever Press, 1947), 156。
7. R. Hamowy, "Law and the Liberal Society: F. A. Hayek's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in Friederick A. Hayek: Critical Assessments, vol. III, ed. John Cunninghem and Ronald Woods (London: Routledge, 1991), 102.

8.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1, ed.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217-18.
9. 汉默威认为一个人珍惜甚么完全是主观决定的,因而,海耶克的讲法也就把自由变成为主观的东西。他认为海耶克的陈构是完全不恰当的。见注7文,页97。
10. 柯亨(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ad
巴巴客版权申明
本文海耶克论自由与法治(3)全部内容均由用户上传或网络收集,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巴巴客已要求用户上传的内容不得具有侵权或违法行为。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发现该内容具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修改。
网友评论:【发表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ad
热门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