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不服从的道德理念
无论从书中展示的这个运动在实践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言行还是罗尔斯等人的学术论著,可以发现,公民不服从是宪政体制下处于少数地位的公民表达异议的一种方式。它是违法行为,但却基于对法律的忠诚,是出于良知、出于对正义的关注而选择的违法。它诉诸于多数的正义感;所违反的对象则如前所说,是不正义的法律或政府政策。可以说,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体现公民道德理想的行动。基于所要体现的理想,它以公开性和非暴力性为特征。关于公开性,马丁.路德.金作过很好的表述:“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①这段话包含的重要含义,后面还会谈到。此处着眼于公开性,我认为,必须公开地而不是私下里违反不正义法律,至少出于两层考虑。其一,是对手段必须与目的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执守,坚持在追求正义的目的时所采取的手段在性质上不能与目的相背离,不能以秘密的或私下违法这类不光明正大的手段去玷污目的。因而公民不服从以公开性与任何阴谋或刑事犯罪划出了道义界限。这一界限是所有公民不服从的行动者共同遵守的,也是许多研究者特别加以强调的,例如,汉娜.阿伦特在她的研究中便根据公民不服从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的这一事实而与要求秘密性的阴谋活动作了? 郑佣晕シㄓ敕缸镒髁饲帧F涠üシ茨诚罘桑盐侍馔频焦诿媲埃仁构谡游侍獠⒂跚牍谧⒁獾秸逭谠獾狡苹担苷蛘诒磺至琛V劣谝话悴扇》潜┝Ψ绞侥嘶诙员┝械牟坏赖滦院推苹敌缘娜鲜叮源拥赖陆嵌瓤矗匀怀鲇诙阅康谋匦胗胧侄蜗嘁恢碌牡赖吕砟畹闹词亍6杂诠院头潜┝π运谰莺驼瓜值牡赖吕砟睿矶?路德.金在抨击极权主义的伦理相对主义时提出了很深刻的见解。他坚信善的目的并不能在道德上证明破坏性手段的正当,因为“在最终的分析当中,目的便预先存在于手段之中”。②这意味着,无论怎么精心给目的罩上神圣光环,但不道德的手段将暴露目的的不道德。正因为持这样的看法,马丁.路德.金对极权主义用实现人间天堂来为“强力、暴力、谋杀、欺诈”等手段辩解表示了极度厌恶。
作为以违反法律来表达异议的方式,公民不服从在什么条件下宜于发起并有望成功?对公民不服从问题作了最系统研究的罗尔斯认为,应具有制度前提和公民共识这双重条件。即,公民不服从问题仅产生于多少是正义的民主国家,发起这一行动的以及这一行动所要诉诸的人群是承认并接受该国宪法合法性的公民,在总体上,全社会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人们大致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当不正义确实发生了,持异议的少数已经真诚试过诸如言论、结社、集会、游说等正常诉求方式却未能奏效,在这种情况下便有权通过公民不服从提出诉求。但在实施前还必须审慎地顾及到会不会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会不会导致对第三方即无辜者可能的伤害,会不会招致多数的严厉报复。是否有这样的审慎,不仅关系到行动的成败,也是对公民不服从发起者自身道德的一种测试。
把接近正义的政治体制或者说民主宪政体制和公民具有共享的价值观以及基于其上的共同正义感作为公民不服从运动必要条件,是因为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提出诉求的人才可以对结果抱有合理的预期。民主宪政体制在决策层面实行多数原则,同时具有表达不同意见的多种方式和畅通渠道,每一种真实的声音都能受到尊重,正因为如此,根据多数原则作出的错误决策能够成为反省对象,从而有望纠正。更重要的是,民主宪政制度下,权力受到多种限制和多方制约,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行事,公民权利可以因此而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对于表达异议者来说,如果诉求失败,他们要承受的惩罚是可以预知的,至少,制度保证了不会招致法外报复,更不至于被淹没在血泊之中。而在专制制度下或者权力失控、宪法被虚置的地方,不正义是常态;当人们要求纠正某种不正义时,以一连串新的不正义甚至罪行去掩盖不义和抵制人们的要求则是通则。所以对于表达异议者来说,什么事情都是可能发生的。在这种制度条件下发起公民不服从不仅不明智,而且因置参与者的安全于不顾,人们是有理由质疑其行动的道义性的。
作为一种体现道德理想的行动,同时从策略上讲又是组织起来的少数诉诸于政治多数正义感的方式,在具备制度前提的情况下,公民不服从行动的成败就取决于人们是否基本上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是否有基于这种接受的共同正义感。人们基本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其意义就如德沃尔金所指出的,纵然人们对事物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但共同的正义原则使差异不至于太深刻以至完全无法达成共识,甚至对持异议者构成危险。而基于接受共同正义原则的共同正义感是一笔巨大的集体财富,在纠正社会的种种不义上,这是一股真实有效的力量。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中,黑人民众以大规模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去冲击种族隔离制度,用制造危机的尖锐方式把这一制度的罪恶摆在了全社会面前,使人们不能再回避。各阶层、各种族,尤其是许多白人受到强烈震撼,在良知和正义感驱使下加入了声援队伍。这场黑人为争取平等公民权而进行的斗争最终胜利了,种族隔离制度废除了。然而,在决策层面必须遵守多数原则的美国,如果没有在人口中占据绝大多数的白人的支持,这场斗争是不会以胜利告终的。但假如人们良知沉睡,共同正义感这笔集体财富已经荡然无存,即使多数裁决这一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仍然生效,正义感的匮乏却使人 自私、冷漠,更难以有超越个人或集团私利的胸襟,多数原则只会导向多数暴政。
二.公民不服从所体现的法律精神
先前提到公民不服从行动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说违法出于对法律的忠诚似乎很矛盾,但如果考虑到西方人关于法律的传统信念,就不矛盾了。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是西方的传统信念,但法律与正义不可分离同样是西方传统信念,而且更为渊源长久。这一传统坚信“只有合乎正义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反过来说就是坚信“恶法非法”。对不正义法律的违反正是为了恢复受到恶法损害的法律精神。在提及法律与正义不可分这一传统信念的权威表述时,人们往往引述圣奥古斯丁或托马斯.阿奎那。其实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论证法律的权威时就对此作了堪称经典性的表述和阐释。他强调法律的无上权威,无论执政者和公民团体都不能侵犯法律。但法律之所以不可侵犯,在他看来,不仅因为法律是人们各自权利的相互保证,而且法律应促成“全邦人民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不具有保障人们相互间权利和不能促进正义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而不正义的法律是非法。③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无上权威的只能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这意味着,人间的实在法之上还有更高的法,实在法的有效性或权威性就取决于是否符合这更高的法。无论人们是用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来称呼这高于实在法并赋予实在法有效性的法,它们实际上是一些具普遍性的道德法则,在西方传统上,它们不仅包括维系正常人类关系和秩序的基本道德原则,更有着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人权要求? H魏畏扇绻诘酪迳鲜强梢傻模蘼凼潜换骋纱衅燮曰蚴怯星址溉巳ǖ南右桑敲矗挠行跃统闪宋侍狻F渲刑乇鹗侨说娜ɡ苑衫此抵凉刂匾6晕鞣椒删裼泻艽笥跋斓淖匀环ㄋ枷氲囊桓龌竟勰罹褪牵悍梢曜匀说纳袷トɡU庖还勰钤诳档履抢锛负醴⒒拥郊隆T谒蠢矗鹬厝巳ㄊ俏尢跫牡赖旅睿磺姓味急匦朐谌ɡ媲扒ィ磺蟹啥急匦胍缘赖挛。沂且匀ɡ诵牡牡赖挛 ?/P>
诸如此类关于法律不可背离正义的思想在西方历史上十分丰富。但这些出自思想家的东西无论有多么丰富,都还不足以证明它作为一种传统是真实地存在着的。只有当它广泛地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并且是人们在判断现存的法律、政治制度和社会状况时所凭借的基本依据,才可以说它作为传统是真实存在的。在这方面,古希腊伟大诗人索福克勒斯的戏剧《安提戈涅》提供了可靠的早期证据。这部剧作以暴君的法令与人性法则的冲突以及隐在这一冲突背后的国家与个人良心的对立为主题。安提戈涅的哥哥在攻打底比斯城时负伤而死,新国王克瑞翁以死者是城邦的敌人为由下令:不许埋葬、不许哀悼,违者处死。这个法令凌辱死者的尸体,践踏死者亲人的情感,是一个暴虐的统治者根据一己好恶制定出来的,它是对人性法则的冒犯,意在用暴力制服人类生活中必须受到尊重的最基本的东西,如尊重死者、尊重死者亲人对死者的情感和义务。而这样一些基于人性法则的东西在安提戈涅眼里是“天神所重视的天条”,它们神圣不可侵犯。当国王法令与天条相冲突,她毅然选择“天条”,埋葬了亲人,并宣告国王“没有权利阻止我同我的亲人接近”。安提戈涅以这个声明和对暴君法令的公开违抗表达了她的判断:克瑞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