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以1995-1999年作为研究考察区间,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现状及R&D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对R&D信息的不当披露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逐年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借鉴国外对R&D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改进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建议。 .
[关键词]研究与开发信息披露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
一、研究背景 .
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和个人福利改善中所发挥的作用业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不争的事实。就西方的经验而言,企业在研究和开发(research & development简称R&D)方面的大量投入是推动当今西方国家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企业生产函数中知识资本比重的不断增加反过来使得R&D在企业业绩中的重要性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受此影响,70年代以来,国外有关R&D的研究在经济学及其相关领域(如组织行为学)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I]。大量的经验研究(如Ben—Zion, 1978;Aboody & lev, 1998; Barth & Clinch,1998)表明,R&D的信息披露具有很强的价值相关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文献发现有关R&D信息的披露还存在严重不足.Lev & Zarowin在1999年的研究报告中表明:财务报表价值相关性的减弱跟R&D强度的不断增加有很大关系,由此导致财务信息有用性的不断恶化,而“罪魁祸首”之一就是现行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充分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状况。
96 3.87 3.50 1. 68 5. 79 5.28 2.49
97 4.57 3.91 3.59 5.29 4.47 4.62 .
98 4.64 3.93 5.07 4.47 3.72 4.94 .
99 5.76 4.33 12.68 8.35 5.80 23.36
三、国外对R&D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对R&D的会计处理及其信息披露规范
R&D会计处理的焦点是如何确认自创的R&D,对外购的R&D一般都确认为一项资产。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对于自创R&D的披露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要求,主要区别在于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对R&D的不同处理。美国上市公司要求在R&D支出发生时即期费用化;为了遵从税收监管,德国的公司一般对R&D也采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但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并且要求公司对R&D支出(特别是可辨认的产品开发成本)予以资本化,并在随后的期间予以摊错。比如,在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荷兰、以色列以及瑞典,当正在开发的项目可以清楚的界定并且相应的支出可以单独辨认时,上市公司可以对开发成本(但一般不适用于基础研究)予以资本化;日本的公司允许对R&D予以资本化,并要求其根据项目预期的使用年限予以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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