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多要求一定的资格,并由专家集团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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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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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责任的特点在于它仅限于专家执业范围,受害人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一、对委托人的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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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负担民事责任主要有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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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依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任务,未依约定日期提出签证报告,或违反对委托人应尽保密等责任等情形,而违反合同约定,因此而需对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负赔偿之责。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新《合同法》确立了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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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基本模式,乃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的权利。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而言,侵权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可能因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欺诈(Fraud)等不当行为而侵犯委托人的权益[5].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未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指未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以注册会计师专业身份来讲,他应尽的注意应较普通人为高,故以上表中的过失而言,其应注意的义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主,其不注意的结果是属抽象过失。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全然欠缺注意,仅须用轻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竟怠于注意,不为相当的准备。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指连起码的职业道德谨慎都不保持,根本未遵循专业准则或未按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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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欺诈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它不只涉及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更涉及刑事责任。欺诈与重大过失的意思颇为接近,但前者有允许结果发生的意思,而后者则无,两者的性质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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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竞合《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亦即,会计师违约,委托人既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提起侵权之诉。
二、对第三者[6]的侵权责任
现在,审计人员应对第三者负责的观点已被审计职业界所接受,但其范围则仍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投资者等其它利害关系人没有合同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它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责任。“第三者”包括以下三种:
1、直接第三者
所谓受益第三者这个法律概念,主要是指合约(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但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因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而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约的判断。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约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样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2、预见到的第三者
应预见到的第三者,是指那些审计人员从总体上知道但不详细知其姓名的第三者,这部分人依赖财务报表的特定目的是可被合理预见的。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社罗斯会计师事务所(Ultraxnares v.Touche)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创造了注册会计师对可预见的确切第三者负一般过失,而对其他第三者负重大过失的判例,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但是自80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