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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学习“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18 22:06:13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统一的整体,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如何理解并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与会计工作的关系,是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切实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思考。  
  三因,当单位负责人授意、指挥、强令会计人员违法时,事实上会计人员的工作权利已经受到侵害,然而,按照新《会计法》的规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进行量刑惩处时,只是依据犯罪金额多少,而没有把侵害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作为定罪的依据(本来是双重违法),这就等于减轻了单位负责人的罪责。《会计法》只把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事实认定违法,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所谓事实却是给予“穿小鞋”、“软处理”,同时对打击报复的内容没作具体规定。这就说明,会计人员的合法工作权益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在主、客观上被淡化了。
  四因,会计主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业务制度建设、事后抽查会计报告和会计从业上岗的业务资格考证准入上,疏于对会计人员思想政治、品德的教育和对其综合素质的考核、认定,导致了一些有才无德的人员混进了会计队伍,使会计队伍涣散无力。凡此种种,都与生产力中人是决定性因素这一基本常识相悖。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三:为什么说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技能需要全面提高,实现以法理财与以德理财相结合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我们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可以概括为就是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程度的不断提高。现实会计工作告诉人们,会计职业肩负依法公正处理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关系的职责本身,就是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会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技能的提高,不仅是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我国正在实践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不待言,加大治理整顿经济秩序的力度已是国人共识,多元所有制结构的任何经济主体(会计主体)必须依法自主经营或依法自主行事也不言自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仍是经济理论界和政府官员屡屡探讨未尽的课题。然而,有一点必须肯定:单位法人意志是多元主体同趋共利的意志,不受约束的法人意志是不存在的,这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社会理念。从结案的大量经济犯罪看,一切恶劣思想行为付储实施的开端,一切违法犯罪造成事实的切入点,均若明若暗地潜伏在每日发生的数以亿计的会计业务之中。由于会计工作涉及的范围特别广泛,触及到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经济交往关系最为敏感,处于防范的重要关隘,所以需要会计人员具有高度的法制观念和高超的业务处理能力,高尚的思想境界和社会公德精神。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一方面要不断努力学习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以及本职业务技术,提高从业执法水平,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职业道德素养及敬业精神的培养,两者缺一不可。从某种角度说,只有实现了以法理财与以德理财相结合,我们才能做好会计工作,会计工作质量才会得到保证。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四:如何看待并处理好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与会计人员依法执业的工作权益被侵害的关系,即体制与人的关系问题。
  现实中,经济秩序混乱,会计秩序混乱,有些人把体制不顺归于混乱以致于犯罪的根源,自觉不自觉地否认人是决定性因素这一基本常识。我们不否认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顺确实影响会计工作秩序以致于经济秩序,但可以在“体制问题”的幌子下,让大量违法违纪问题溜走吗?在人与体制的关系中,人的因素并不是被动的,相反是比体制更重要的因素。因为:体现(制度)是人制定的;同一体制下受影响的程度,也是困人而异;体制本身不会由不好自行变好,而是人们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而不断改进完善的。因此,我们决不能仅强调体制问题而让违法违纪分子前“腐”后继,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应当看到,体制与人的关系也是法制与道德的关系。法制是最低的道德,是现实条件下人们必须遵守的一般公德,而道德对人们的约束更为广泛,但其影响力却决定于各个人的道德素质。体制与人的关系也是他律与自律的关系。我国自古就有吾日三省吾身之训,我们党历来倡导并实践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都重视自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然而,会计界则有所谓“严格意义上是不存在自我监督的,因为‘自我监督’属于道德范畴”,以此来否定“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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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我们所说的人的因素的重要性在会计领域不只是单个的人,还包括会计主体(会计机构)的积极主动精神。任何会计主体都是结构性的有机主体,它并不是一个无意识的电线杆子立于社会。难道一个由不同层次的人组成的合法的机构不能有意识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吗?不能主动抵制一个单位里的违法不规行为吗?一个会计主体正是它自身能够进行主动地监察、督促自己,这才能够焕发生机存续下去。假如一个人不能进行自我批评,不能进行自我检点和自律,而专靠他律的话,这样的“人”岂不把自己等同于一只去了毛的两腿直的鸡吗?如果一个会计人员依法执业而被解职或易位,换了另一个会计人员却接受负责人任意支配而春风得意,这不完全说明人的因素重要到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吗?试问,支配会计的人是不是人?因此,否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自我监督(即会计监督)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或者说否定人的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也是不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五:为什么说依法进行会计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的主要关节、核心内容?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严治党,必须切实体现到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和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去”。由于会计监督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始终,是最直接、综合、有效的全过程监督,所以,可以肯定地说,会计工作是各个环节中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的至关重要的一个关节,也只有会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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